短視頻侵權風波背後的智慧財產權
【原創作者 南京華訊智慧財產權顧問有限公司】
眾所周知,長視頻與短視頻的使用者爭奪戰由來已久,在“速食”時代的今天,“幾分鐘就可以看完一部劇”的短視頻吸引了越來越多的觀眾。比如,前段時間大火的熱播劇《司藤》,其相關片段在抖音上的播放量就高達幾十億次。然而,在短視頻行業大火的背後,影視劇切條、搬運等引起的版權爭議問題卻接連不斷。
繼4月8日,百名影視藝人及70多家影視傳媒聯名抵制短視頻侵權後,近日,國家電影局也在其官網發文稱,將加強電影版權保護,依法打擊短視頻侵權盜版行為。此文一出,短視頻侵權風波再起,引發民眾熱議。
不少人都發出這樣的疑問,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構成短視頻侵權呢?若短視頻只是截取了很短的一部分內容,是否也算侵權呢?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版權協會副理事長王遷表示:著作權法有規定,為了介紹、評論、說明某一問題,可以對作品進行適當地引用,但“適當引用”的判定需要具體分析。對於短視頻侵權問題,不可能存在一個像數學公式那樣精確的評判標準,如短於1分鐘就不侵權,超過1分鐘就必然侵權。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中心研究員趙佔領表示,判斷對於他人作品的使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時,應遵循“三步檢驗法”的原則:第一步,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作出;第二步,與原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衝突;第三步,沒有不合理地損害原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判斷,短視頻平臺中對於影視作品的剪輯使用行為,一般不構成合理使用。
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局長于慈珂表示,近幾年我國網路短視頻發展迅猛,與此同時,短視頻侵權盜版的問題比較嚴重,廣大權利人反映強烈,引起社會關注。今年,國家版權局將繼續加大對短視頻領域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堅決整治短視頻平臺以及自媒體、公眾帳號生產運營者未經授權複製、表演、傳播他人影視、音樂等作品的侵權行為。他強調,作品未經許可不得傳播使用,這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當然也適用於影視作品。
在如今,智慧財產權觀念越來越深入人心,監管越來越趨於嚴格的情況下,開展短視頻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也是順勢而為,不可逆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影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條 錄音錄影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影製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五條 將錄音製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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